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何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564号

原告: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门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9081703B。

法定代表人:陈振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59号A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6254U。

法定代表人:何转生,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厦门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经过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三级有关部门批准,在龙海市海门岛征地开发一个集休闲娱乐等一体的旅游项目,并成立了“龙海市金龙满娱乐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但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到位,项目一直停滞。2008年8月8日,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法人代表何转生。经协商,该项目的海门岛一期土石方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土石方爆破等计价方式进行了书面的约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交付后,被告招商引资及项目资金迟迟无法落实,造成项目至今无法动工开发。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退还已收取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达成的海门岛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预收的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占用费(自2008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海门岛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退还工程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其中第55项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法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蓝雪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