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21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价值人民币174117元(包括本金168346元、案件受理费1934元、保全费1412元和执行费24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庆东
代书记员 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