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72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9081703B。
法定代表人:陈振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何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渡路59号A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6254U。
法定代表人:何转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平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何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7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厦门市何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1,0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船舶、渔船、车辆、不动产登记,其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冻结,账户存款19,862元已经于2021年7月14日被本院扣划。
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地址下落不明。
四、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厦门广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通知书,责令其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因该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后因被执行人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厦门广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致函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可能从厦门广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的执行款。
五、截至2021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债权仅受偿19,862元,余款未得到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秉物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