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25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于1990年5月12日,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张中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88年1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宣恩县。
覃梦奇与***、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55000元,案件受理费558元,被执行人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负担本案执行费73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付欠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5558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33元,双方无异议;二、被执行人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2月30前向申请人支付35000元;三、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0558元;四、本案执行费733元由***、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因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