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华,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8栋2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张中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劳务工资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