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

**坤、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508号
原告:**坤,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华,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8栋2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张中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坤与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坤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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