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欣华理想城**)**101、101附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8918751H。
法定代表人:安全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2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张中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5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