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509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原告:***,女,系***妻子,生于1971年12月14日,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和景园8栋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原告***、***与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