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510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和景园8栋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 原告***与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