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511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6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和景园8栋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男,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
原告**与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