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5民初1548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江红,男,土家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盛和景园8栋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420113MA4KLCKA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民族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GX3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江红、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23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轩辕冶建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