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宗店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俊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红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人大对面。
法定代表人:潘梦娜,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前向申请人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5699.2元及利息(以166569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9792元,减半收取9896元,由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1549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开封市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梦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红旗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75595.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49元,尚余1674046.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孙德华
审判员  苗 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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