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6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岳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06098558。
法定代表人:王俊梅。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袁威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琳琳
书 记 员 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