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3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68号2单元1层1室。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鄂10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其所欠债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