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3财保30号之一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68号2单元1层1室。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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