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3财保30号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68号2单元1层1室。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3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鄂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等。
二、查封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