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33号
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平原县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的应收款354212.25元,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平原县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54212.25元。
案件申请费2291元,由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