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财保32号
申请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村北。
被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址:禹城市高新区富华街156号。
申请人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8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