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1081号
原告: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35幢(店铺)55号。
法定代表人:杜学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高明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