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之健特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1036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址禹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永,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执1036号之三裁定书,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鼎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