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英县回马镇俊春建材店、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英县回****建材店,经营场所大英县回马镇临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3MA66P3CM4L。

经营者:钱俊,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燕飞(钱俊之子),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兴,遂宁市大英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44254U。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珞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英县回****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大英县回****建材店于2020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英县回****建材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英县回****建材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大英县回****建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蒋熠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