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86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44254U。
法定代表人:李兴,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攀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思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彭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