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2506号
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旧楼村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6335191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表,男。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莆田市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635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502室,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营运中心十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651256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和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正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15690600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0元,由平和县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