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72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莆田市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34635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502室,现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营运中心十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和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琯溪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15690600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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