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总公司芗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执行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651256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总公司芗城分公司(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新厝村**交管站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35060285659335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2)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66666.6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金额666666.66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从原登记机关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迁出注销,并于同月在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备案;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总公司芗城分公司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总公司芗城分公司列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总公司芗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到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代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未反馈。 6、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将乐县作出的(2012)将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毅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