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651256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11个,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22865.42元;到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下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已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