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亚投(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3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65125630。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闽0623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71420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2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