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143号
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8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高燎。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