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1522号
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G107,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杏花国际广场A座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2886D。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龙,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99号(原蚌埠路)六层西半部60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123671B。
法定代表人:*延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151587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59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590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