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1522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G107,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叉口杏花国际广场A座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2886D。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99号(原蚌埠路)六层西半部60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123671B。
法定代表人:*延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151587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冻结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5900元。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5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