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2)川1302民督9号
申请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14幢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站前大道一段6号春天花城7幢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刁永猛。
申请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参加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鸿通.翡翠城金融中心超高塔及附属商业亮化工程的投标活动,申请人按要求于2020年10月13日向四川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投标保证金10万元。嗣后,申请人未中标,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被申请人应于招标结束后退还投标保证金。经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至今未作退还。
查明,申请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处理。
审判员冯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