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975.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184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