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975.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184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