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3764号
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治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跃成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