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07执4400号
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93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兴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建 执行员  李剑 执行员  万霖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