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88号
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视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四川盛和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雪
法官助理 李典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