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003号
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正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根。
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正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峰。
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
负责人:杜忠云。
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
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人工费5957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425元;3.要求第三人在应付款中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原告;4.要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送达并安装在被告指定的工地,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现工程已经移交第三人使用但被告并没有仍未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经过审计第三人尚有二百余万款项未支付。
经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1980号、(2019)川0107民初1996号、(2019)川0107民初2002号、
(2019)川0107民初2003号、(2019)川0107民初2004号五案,被告均系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包位于青羊区的培风幼儿园、37中体育馆、青羊实验中学附属小学教学综合楼等工程项目,该五案均系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分包的包括栏杆安装、木方加工、挖机施工、外墙保温、幕墙施工在内的劳务班组之间的工程款给付纠纷,且各案之间证据资料存在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纠纷所涉的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