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97号
解封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乔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乔双价值1,958,677.1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志毅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