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71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12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269450981。
法定代表人:姜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有,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1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