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97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女。
被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乔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28元,减半收取计11,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