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17号
申请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2358243F。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麻柳湾。
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558104。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2号5楼A1-A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和。
申请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曜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3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00元,由申请人***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