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125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601305C
法定代表人:江仲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红
审 判 员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章炎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