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69号
申请人:南陵县龙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金都花园南金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LQ5X9K。
法定代表人:马龙海,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40栋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L6QX17。
负责人:盛裕文。
被申请人: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凤凰山路交口正奇金融广场B座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19281Y。
法定代表人:詹力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陵县龙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416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陵县龙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