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詹力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洋,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广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