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詹力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洋,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广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来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