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2民初243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凤凰山路交口正奇金融广场B座2010室。
法定代表人:詹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