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民终2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黑虎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50985。
法定代表人:刘渤,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朱张路与合水路交口东南侧原朱巷镇国土所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519281Y。
法定代表人:詹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蚌埠闸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五千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千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闸管理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五千年公司的诉讼请求;2.五千年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五千年公司向蚌埠闸管理处主张合同约定的20万元养护期担保金,应当举证证明提供绿化苗木成活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不应当将该举证责任归责于蚌埠闸管理处。2.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合同约定蚌埠闸管理处向五千年公司退还20万元质保金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约定的绿化苗木成活率需达到合同标准,该给付行为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无关。3.五千年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养护期两年内从未对涉案工程绿化植被履行过修缮、养护义务,从“高度概然性”原则角度出发,绿化植被在两年期内没有得到养护而死亡系高概率事件。即便认为蚌埠闸管理处需返还养护质保金,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五千年公司在养护期两年内怠于履行对涉案工程绿化植被修缮、养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综合五千年公司的过错性质、比例合理计算蚌埠闸管理处应当返还的质保金数额。4.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该养护期质保金无利息,五千年公司对20万元质保金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五千年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蚌埠闸管理处与五千年公司签订的泵闸28孔,节制闸右下导流体绿化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措施,属于有效合同。2.五千年公司向蚌埠闸管理处缴纳了20万元养护期担保金,五千年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转款记录可以证实。3.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养护期是为两年,五千年公司起诉时早已超过了两年的养护期,按合同约定,蚌埠闸管理处应当退还五千年公司担保金。4.一审庭审时蚌埠闸管理处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工程树木有死亡现象,如果有死亡现象不可能在该工程已重新改造建设后,和现在五千年公司要求主张要求退还担保金时再提出来,应当在该工程改造前和五千年公司沟通,或现场勘探签字,确认树木的死亡率,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并非蚌埠闸管理处所述。5.虽然合同未约定担保金额利息,但是蚌埠闸管理处未按约定的时间退还担保金,已构成违约,蚌埠闸管理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给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自五千年公司立案之日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蚌埠闸管理处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千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蚌埠闸管理处退还五千年公司质保金20万元及占用该笔资金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蚌埠闸管理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千年公司中标了蚌埠闸管理处发包的蚌埠闸28孔节制闸右下导流堤绿化工程。2017年9月19日,双方签订《蚌埠闸28孔节制闸右下导流堤绿化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本项目整体绿化用地15000㎡,栽植各类乔木675棵,灌木420棵,……等;养护期2年;合同价款521097元;承包人确保所种苗木成活率:乔木100%,灌木、球类、绿篱和草坪95%以上,……,承包人应在养护期内进行补种补栽,直到达到规定成活率;苗木进场,支付合同总价的40%,载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最终结算金额100%,同时因绿化养护工程特殊性,在甲方支付最终结算金额前乙方需缴纳结算金额40%的养护期担保金(养护期两年);所载苗木达到合同约定的成活率,经验收合格后,养护期担保金两年内分期退还,每年按所缴纳养护期担保金50%退还一次(无息)。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后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1日组织验收合格。另蚌埠闸管理处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2017年11月22日,五千年公司向蚌埠闸管理处账户打款20万元,现双方因该款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蚌埠闸28孔节制闸右下导流堤绿化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另结合该院庭审调查及上述合同书约定内容,五千年公司另交纳的20万元属于养护期担保金。现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已过两年养护期,虽蚌埠闸管理处抗辩苗木基本死亡的事实,因仅有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故对蚌埠闸管理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确认,蚌埠闸管理处应予以退还该担保金。关于该担保金的利息损失,以该院确认为准: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较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蚌埠闸管理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千年公司养护期担保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五千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蚌埠闸管理处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蚌埠闸管理处、五千年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养护期担保金20万元是否符合退还条件。蚌埠闸管理处抗辩苗木基本死亡,担保金不应退还,应由五千年公司举证证明苗木达到合同约定成活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苗木未达约定成活率,基本死亡系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由蚌埠闸管理处承担该举证责任。且从案涉绿化工程在蚌埠闸管理处考虑,其获取苗木成活情况不存在障碍,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本案举证责任,并无不当。由于本案自2017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已过两年养护期,蚌埠闸管理处存在逾期退还养护期担保金的行为,一审法院判令蚌埠闸管理处承担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蚌埠闸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蚌埠闸工程管理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伟荣
审判员 王宇堂
审判员 石克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荣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