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4040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健。
被告:***,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易代平,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曾兴友,男,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易代平、曾兴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洪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