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86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舟,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志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5月20日因案情较复杂,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2021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