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民初8634号
原告: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649459。
法定代表人:杨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微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50948J。
法定代表人:钟珙。
被告:钟珙,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飞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北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2975036。
法定代表人:陈汉清。
本院在审理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成都微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钟珙、重庆飞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4元,减半收取为4367元,由原告重庆川仪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宏洲
书 记 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