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6)湘01民初220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执27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制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杨代红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为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洞天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80430.5元,无执行到位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凯
审 判 员  刘二伦
审 判 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诗谱
书 记 员  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