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鸿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4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50987719X,所在地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阙育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75045721U,所在地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良发,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赔偿284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9日、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三、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在武平县工业园区D02-2号所建构筑物,本院已予以公告查封,该构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
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良发缴存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剩余,但该保证金系王良发按协议缴存,应按项目协议执行,在未退回被执行人之前不属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
五、2018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本院已通过全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良发司法拘留15日,于2018年12月27日由武平县拘留所收押看管。
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284000元及利息暂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煜南